【慧聪水工业网】这是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施行后,河南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案
法官:现在只要排污超标,就可直接认定犯罪
没有污染防治设备,西平县两家电镀厂把含有重金属超标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私自挖的坑里。
昨天,西平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电镀厂的3名老板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
据悉,这是今年6月“两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后,河南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排污
两家电镀厂私自挖坑排放电镀水
2013年5月,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的两家小电镀厂,进入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的视野。
执法人员发现,这两家电镀厂在无证无照,没有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废旧厂房、废弃猪舍新建电镀生产线,从事非法鸡笼、兔笼的电镀生产。此外,两家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自己私自挖的一个宽两三米、长四五米的坑里,任由污水渗透、挥发。
此后,环保执法人员对这两家电镀厂下达责令纠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停止生产,拆除电镀设备。但到了7月,厂子又恢复了生产。
西平县环保局将案件移交西平县公安局处理,警方根据环保局移交的证据材料立案侦查。由于涉嫌犯罪,警方将此案移送西平县检察院,检方审查后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刑
触犯污染环境罪,仨老板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以来,孙某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所办的电镀厂,以及张某、王某二人合办的电镀厂,随意将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责任编辑: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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