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为深圳某实业公司员工,其在工作中为贪图方便,将车间电镀槽(化学镍)倒槽产生的部分废水利用软管连接到车间外雨水沟排放至厂外。经检测,所排放废水中的镍和铜均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11月22日,宝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丁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宝安首宗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也系全市首次对该类案提起公诉。
今年7月19日晚,丁某做完工作后清洗电镀槽和软管,当时槽和软管内还有不少含有重金属镍的废水,由于没找到清洗软管的桶,于是将软管拉到车间外的雨水沟内,另一端接上水管,用水将软管内剩余的废水冲到外面水沟内。正在此地开展执法工作的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人居委环境监察支队发现了这一情况。经监测,车间外雨水沟排放废水中PH值为4.33,总镍的浓度为2000毫克/升,总铜的浓度为2.7毫克/升,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达3倍以上。
据悉,继该案嫌疑人丁某9月24日被宝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今年10月25日该院批捕了第二宗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去年11月份起在某电镀加工厂工作。该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经营执照和环保审批手续,自李某经营该加工厂后,每天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约1立方米。今年10月11日,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松岗管理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的无牌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设有镀锌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镀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宝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外排废水中总锌的浓度为705毫克/升,超出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后确定的罪名,环境污染入刑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的重大举措。宝安区检察院对污染环境案的批捕、起诉,对类似案件处理有示范意义,更对相关环境从业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